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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钟建华与周建良、孙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华,周建良,孙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85号原告:钟建华。委托代理人:汪永富。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周建良。被告:孙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华诉被告周建良、孙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建华于2010年1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建良、孙卓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华撤回对被告周建良、孙卓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依法减半收取5,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9,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