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钟建华与周建良、孙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华,周建良,孙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85号原告:钟建华。委托代理人:汪永富。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周建良。被告:孙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华诉被告周建良、孙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建华于2010年1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建良、孙卓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华撤回对被告周建良、孙卓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依法减半收取5,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9,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