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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郭某某,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59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唐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郭某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某某、郭某某、严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某某、郭某某、严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