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余银红与陈春勇、尤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银红,陈春勇,尤冷双,刘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425号原告:余银红。委托代理人:孔晓兵、林焕。被告:陈春勇。被告:尤冷双。第三人:刘仁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银红与被告陈春勇、尤冷双及第三人刘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银红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银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余银红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