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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余银红与陈春勇、尤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银红,陈春勇,尤冷双,刘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425号原告:余银红。委托代理人:孔晓兵、林焕。被告:陈春勇。被告:尤冷双。第三人:刘仁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银红与被告陈春勇、尤冷双及第三人刘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银红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银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余银红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