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莲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涂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莲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涂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江某。原告涂某为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5日诉来我院,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正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为琐事争吵打架,被告又常酗酒并殴打原告。2008年4月被告酒后无故殴打原告致原告流产,此后原告离家出走。2009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认识仅一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仅共同生活4个月,未建立感情,且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某答辩称:原告婚后常已被告喝酒为借口与被告吵架。2008年4月7日被告赴朋友女儿生日聚会后回家,原告不仅辱骂被告并将被告的脸抓破,且于次日离家出走。后被告多次到原告父母家要求原告回家生活,也多次支付原告生活费。原告离家后也曾多次回家,并搬走大量衣物等物品。原告所称流产事实与事实不符,原告没有怀孕。被告因结婚向他人借款80000元,后2010年5月被告因病住院治疗又负债务,扣除先前归还部分,至今仍欠70000元,是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另外,为了与原告结婚,被告父母给原告父亲20000元以及给原告28000元,共计48000元某某应归还。被告目前身体虚弱,没有做好离婚准备。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涂某、被告江某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08年4月8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打架后分居生活。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09)丽莲民初字第888号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未改善。另查明,原告方共接受被告方给予的彩礼48000元。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人口基本信息查某某、结婚证复印件、开庭笔录、(2009)丽莲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涂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短暂共同生活即因生活琐事打架,原告随即离家出走,夫妻分居现已满2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涂某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某主张在婚姻存续期所欠债务应为共同债务,但未向本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情况,可另行解决。被告江某为了结婚,支付了48000元某某,但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被告因支付彩礼导致目前生活较困难,被告江某主张返还彩礼,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涂某与被告江某离婚;二、原告涂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江某彩礼8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汪正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