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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尤某甲与尤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甲,尤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尤某甲。被告:尤某乙。原告尤某甲为与被告尤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甲、被告尤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经人介绍后,于1××××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尤某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儿子尤某丁。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缺少沟通,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07年11月2日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08年9月11日原告做生意时被搅拌机搅伤了右手臂,经认定为四级伤残。2009年原告再次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于2009年6月17日裁定准许某告撤回起诉。在原告受伤至今,被告依旧对原告不管不顾,对孩子也不闻不问。原告的伤残导致原告现在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未成年的儿子。因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令婚生儿子尤某丁由被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桑某某教练车,估价4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尤某乙辩称:原、被告从小一起长大,自由恋爱,婚前基础很好。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生育子女。每到周末,被告就到尤溪小学接儿子到黄岩打工处一家团圆,夫妻从结婚以来没有争吵打过架。原告手臂受伤,被告父母就拿出几万元给原告医治,还经常照顾原告。被告对原告的感情很深,只不过近年来打工赚钱少些,家庭经济稍困难些,被告愿意积极工作,克服困难,只要夫妻团结一致,家庭经济困难一定能够克服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5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尤某丙(又名尤戊),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儿子尤某丁,现就读于尤溪小学。婚后双方为琐事有过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07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8年9月原告因故受伤,造成肢体肆级残疾。2009年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此后双方仍无法和好,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曾购置教练车一辆(桑某某),车主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其价值为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2007)临民一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因琐事发生矛盾后,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多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及原告撤诉后,双方仍无法和好。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多次调解,原告认为双方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故应确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共同财产教练车一辆,因被告具备教练资格且一直由被告经营管理,应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该款项赠送给女儿尤某丙,但其女儿尤某丙是否接受赠与尚不明确,故该款原告可在取得后,另行与女儿尤某丙办理赠与交接手续。对于婚生儿子尤某丁,其本人对由谁抚养不发表意见,同意由父母协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直确认婚生儿子尤某丁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尤某甲与被告尤某乙离婚。二、被告尤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尤某甲教练车折价款15000元。三、婚后儿子尤某丁由被告尤某乙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限在每年1月10前付清当年抚养费3600元,从2011年1月开始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徐秀月审 判 员 马平飞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