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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磊与徐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01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杨某为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一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起诉称:被告因经营缺乏资金,于2010年3月9日、5月11日、5月27日、6月9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50000元、20000元、10000元,合计11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分,并约定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正当费用,其中2010年3月9日的借款商定于2010年3月18日归还,2010年5月27日的借款商定于2010年6月5日归还。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还款付息,致酿成纠纷。现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10000元;2.被告支付自2010年3月9日、5月11日、5月27日、6月9日起分别按借款30000元、5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金额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3.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借据四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3月9日、5月11日、5月27日、6月9日,分别向原告合计借款11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的事实;2.民事委托合同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500元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根据庭审调查,本案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3月9日、5月11日、5月27日、6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四份,合计借款110000元,借条上各约定月利息2分,其中2010年3月9日和2010年5月27日的借条上借款归还期为2010年3月18日和2010年6月5日。原、被告在借条上另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债权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单位应承担债权人为此支付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正当费用。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律师费用已超过浙江省司法厅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国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杨某借款11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0年3月9日、5月11日、5月27日、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分别按借款30000元、50000元、20000元、10000元,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39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石一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