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祝王兴与杭州涛韵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王兴,杭州涛韵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祝王兴。被告杭州涛韵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王兴与被告杭州涛韵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祝王兴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王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已减半),由原告祝王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