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高玉萍与李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玉萍;李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430号原告高玉萍,女,1962年1月3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赵爱华,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力,男,1938年10月6日生,汉族,聊城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退休干部,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姚炳忠,男,1955年12月31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萍与被告李力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