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357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某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571-2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区。法定代表人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可乐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