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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胡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业。2010年8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8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有法,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张某甲、谢鹏、李小溪(均已判决)、王鹏(在逃)、李某(取保候审)驾驶黑色陕C×××××丰田越野车,窜至本市建国路梦飞网吧,将被害人张某乙劫持至本市东关南街古迹岭小区副32号楼601室,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乙至2008年2月19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乙趁机逃离。逃离中,被害人张某乙摔倒致左足跟粉碎性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和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李某证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指认照片、已决犯李小溪、张某甲、谢鹏某、被告人胡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辩称其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胡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系从犯、有立功情节一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支持,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巧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