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建商初字第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1049-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建德市新安江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陈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元,减免后实收计107元,保全费120元,合计227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