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来刑一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覃伟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覃 伟 非 法 储 存 爆 炸 物 案 二 审 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来刑一终字第114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覃伟,男,1970年出生。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伟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覃伟无罪。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江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覃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0)兴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传国审 判 员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宋曾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