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民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娥玲与吴晓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娥玲,吴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民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夏娥玲。被执行人吴晓琴。申请执行人夏娥玲与被执行人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温泰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晓琴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夏娥玲借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0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负担本案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32元。但被执行人吴晓琴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本案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民执字第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