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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执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庆超与王海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1258号郭庆超与王海升三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黄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少亮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黄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卫红、滕仁云、郭庆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