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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汉东与陈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东,陈龙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142号原告:王汉东。委托代理人:熊徐斌,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东与被告陈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汉东于201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汉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汉东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