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5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姚立新诉被告陈孟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522号原告:姚立新。委托代理人:吕旭东,男,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被告:陈孟昌。委托代理人:高登军,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立新诉被告陈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立新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立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姚立新负担。审判员 李 乃 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良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