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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盐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瑞波与盐山县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波,盐山县建设局,杜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盐行初字第5号原告刘瑞波被告盐山县建设局第三人杜连祥原告刘瑞波不服被告盐山县建设局2010年6月11日第03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032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瑞波撤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刘瑞波负担。审判长 :王振华审判员 :王新峰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