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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静法执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银行静海台头支行、孙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商银行静海台头支行,孙金龙,元长清,元长宝,姚连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静法执字第19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银行静海台头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台头镇.负责人:张长亮,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金龙,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县台头镇幸福村。被执行人:元长清,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大邀铺村被执行人:元长宝,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大邀铺村。被执行人:姚连好,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西高庄村。本院在执行天津农商银行静海台头支行,依据(2010)静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金龙、元长宝、元长清、姚连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权利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天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静海区人民法院(2010)静法执字第19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 孙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