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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3521号原告张某。被告杜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桑伟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1990年5月生育长女杜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年××月生育次女杜某丙,现上初中二年级,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杜某甲于04年下半年开始到云某某展,06年开始从事草皮生意至今,07年开始从未向家里寄过钱,未负担子女抚养费及家庭经济支出的任何费用。在外期间,杜某甲陆续回家住数次,但对费用问题只字未提,还无故打骂原告,目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次女杜月英某某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杜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0年5月生育长女,名杜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年××月生育幼女,名杜某丙,现上初中三年级,与原告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起,夫妻间因家庭琐事争吵以及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0年2月21日,原告起诉离婚,后被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户口簿、(2010)绍民初字第705号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因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