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知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普陀南海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南海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普陀南海网吧。负责人顾崇安。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舟知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