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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绍兴县日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建德市依炫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日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建德市依炫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28号原告:绍兴县日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良。委托代理人:董坚。委托代理人:李卫。被告:建德市依炫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伟建。原告绍兴县日益针纺织品有���公司为与被告建德市依炫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应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0)绍商初字第1228号民事裁定,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执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用公告形式向被告建德市依炫纺织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县日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德市依炫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日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自2009年3月开始,原告委托被告加工弹力布、单面绒等布匹。截止同年9月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的布匹共计价值246,469.11元。被告已支付50,000元,其余部分至今未付。11月30日经对帐,被告确认欠原告加工款196,469.11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被告建德市依炫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2010年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对帐单一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布匹,尚欠196,469.11元的事实。被告建德市依炫纺织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本案有证明力。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间素有委托加工关系,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各种布匹。2010年1月26日双方经对帐确认,被告在2009年3-9月份期间共委托原告加工布匹价值246,469.11元,除在同年8月26日支付50,000元外,尚欠196,469.11元。现因被告一直未支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口头承揽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有效。现原告已将加工完毕的产品交付给被告,被告也予以确认,应当及时支付加工款。故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建德市依炫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应承担由此带来的诉讼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建德市依炫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日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96,469.11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9元,财产保全申请���1,520元,合计5,74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29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