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海原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原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海原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宁夏海原县海城镇北平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负责人许某某,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陕西省永寿县新永路东什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因认为本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原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海原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