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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鄄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胡占海、杨丕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占海;杨丕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鄄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胡占海,男,1933年12月出生,汉族,鄄城县国税局退休职工,住。被执行人杨丕民,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鄄城县国税局干部,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05)鄄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丕民自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6)鄄执字第8-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杨丕民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917080020010100023165)工资存款予以冻结,现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丕民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杨丕民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存款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鄄城县财政局资金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92×××4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效革执行员  王全合执行员  马海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