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唐建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刑初字第71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建忠。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0)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建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钱昌夫、代理检察员黄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建忠自2005年经营受挫后,一直无固定职业,靠朋友接济度日。2010年9月23日,在深圳的唐建忠从他人处打听到在绍兴已有二十年左右未曾谋面的被害人高某的讯息后,即致电高某,谎称其在深圳有上亿资产,准备来绍兴投资办厂,该厂将交由高某负责管理,并让高在绍兴租赁厂房,由此获取高某的信任。之后,被告人唐建忠编造“情妇张某生活开支困难、小儿子因被绑架而在医院抢救治疗、为感谢解救小儿子的有关部门而需请客送礼、小儿子死亡办理后事需要费用”等各种理由陆续向高某借钱。期间,唐建忠还编造“岳父住院急救、岳父去世、妻子自杀身亡、老奶奶突然病倒、老奶奶去世”等谎言,拖延来绍办厂之事。至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唐建忠以借为名,先后二十余次从高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80000元,用于购买足球彩票、进行高档消费。至案发,赃款已被挥霍殆尽。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唐建忠在高某的催促下,以租赁厂房定金名义汇款人民币20000元给高。之后,被告人唐建忠便关停手机,杳无音讯。2010年5月21日傍晚,被告人唐建忠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阳光绿地3幢4A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人民币360000元赃款分文未退。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金某、姜某甲、张某、虞某、苏某、安某甲、安某乙、魏某、邵某、陶某、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出示了银行交易明细单、短信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建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唐建忠辩称,没有向高某说起过自己身价上亿和准备来绍兴投资办厂;也没有向高某编造过谎言,380000元借款中除了130000元是自己提出来向高某借的,其余的都是高某主动借给自己的;汇给高某的20000元是借款利息,不是定金;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建忠自2005年经营受挫后,一直无固定职业,靠朋友接济度日。2009年9月23日,在深圳的被告人唐建忠从他人处打听到被害人高某的讯息后,即致电高某,谎称其在深圳有上亿资产,准备来绍兴投资办厂,该厂将交由高某负责管理,并让高在绍兴租赁厂房,由此获取高某的信任。之后,被告人唐建忠编造“情妇张某生活开支困难”、“小儿子因被绑架而在医院抢救治疗”、“为感谢解救小儿子的有关部门而需请客送礼”、“小儿子死亡办理后事需要费用”等各种理由陆续向高某借钱。期间,唐建忠还编造“岳父住院急救”、“岳父去世”、“妻子自杀身亡”、“老奶奶突然病倒”、“老奶奶去世”等谎言,拖延来绍办厂之事。至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唐建忠以借为名,先后二十余次从高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80000元,用于购买足球彩票、进行高档消费。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唐建忠在高某的催促下,以租赁厂房定金名义汇款人民币20000元给高。之后,被告人唐建忠便关停手机,杳无音讯。201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唐建忠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阳光绿地3幢4A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分文未退。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23日至2010年1月12日间,唐建忠谎称自己身价上亿,准备到绍兴来投资办厂,让高某找厂房并日后负责管理,从而获取高的信任,之后编造各种理由向高借钱合计人民币380000元。今年1月15日,唐建忠以厂房定金名义汇款20000元给高某,其余欠款至今未还,唐建忠也杳无音讯的事实。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唐建忠突然打电话给金,说自己在深圳已是资产上亿的大老板,打算到绍兴袍江来办厂,同时还问起高某的情况。之后唐建忠以其女朋友在钱清打工没钱回深圳为名,让金汇款600元给其女朋友的事实。3、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唐建忠曾给其岳父高某发短信说他老婆小芳自杀了。高某因不会回短信,就让邵某帮忙给唐建忠回短信安慰唐;2009年11月份听高某说过,唐建忠开了一家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2010年1月13日经上网查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无唐建忠,方知上当受骗,后唐建忠手机停机了。4、证人姜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高某对其说深圳有个叫唐建忠的朋友要来绍兴投资办厂,在绍兴由高某管理,向其租房子。结果之后唐建忠以“丈人死了”、“机场结冰飞机无法降落”等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没有来租厂房。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从2008年七八月份认识唐建忠到2009年10月份之前,唐建忠的经济状况很不好,债台高筑。期间唐曾自称是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平时在家唐建忠会对彩票,打假电话,并讲在深圳有4000万资产。其不知道唐建忠用自己身份证开过帐号。今年1月份,唐建忠说他跟绍兴一个叫高某的朋友要在绍兴开分公司,后来“苏大哥”不同意,就不开分公司了,并在1月中下旬时让张某以秘书的身份接过一个电话,说唐建忠已经在嘉兴,过二三天就到绍兴来。6、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唐建忠没有在深圳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上班,也不拥有该公司股份。有时在唐建忠没有钱的时候接济过他,但这次不会帮他。7、银行交易明细帐1组,证实被害人高某分29次汇款给被告人唐建忠人民币380000元的事实。8、短信照片3组,证实被告人唐建忠以“岳父住院急救”、“岳父去世”、“妻子自杀身亡”、“老奶奶高血压病倒”、“老奶奶去世”等理由推脱拖延,不来绍兴的事实。9、证人虞某的证言,证实唐建忠六七年前,曾以“儿子生病了”、“喝酒的时候被人用啤酒瓶打破头”、“被人砍伤”等很急的理由向虞某陆续借钱100000余元,至今未还的事实。10、证人安某甲的证言,证实唐建忠和其交往时自称是深圳市公安局的,曾先后以走私汽车受贿几千万被查处要搞关系解套、有人要绑架家人需要请人保护为由,陆续让安某甲向其母亲要钱用,被骗去20几万元。唐建忠很喜欢买彩票,用钱很大方。11、证人安某乙的证言,证实2007年间,其姐姐安某甲在深圳经常打电话给母亲讲她没钱了,向母亲陆续借了170000元左右。后来唐建忠承认钱都是他用的,打了张300000元的欠条说是2007年10月1日前归还,但是后来一直没还。12、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唐建忠平时爱吹牛、能花钱。向亲戚朋友都借过钱,从来没还过。因房子拆迁,绍兴市区湾溇公寓26幢106室登记在唐建忠名下,但唐建忠未曾出一分钱,不同意处理这套房子。另外,唐建忠曾以“儿子快死掉了”为由向其借款1000元。1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弟唐建忠没有钱,向亲戚朋友都借了很多钱,自己不会替其还钱,也不同意唐建忠把名下的房子抵押掉。14、被告人唐建忠手书欠条1份,证实唐建忠向安某甲家人借款150000元,约定2007年10月1日之前归还300000元的事实。14、短信照片1组,证实被告人唐建忠编造“小孩去世没钱买骨灰盒”的谎言发短信给虞某,向虞某借钱的事实。15、被告人唐建忠对收到被害人高某人民币380000元,用于买彩票、上饭店宾馆、旅游消费等事实供认不讳。16、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0年5月21日傍晚,被告人唐建忠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阳光绿地3幢4A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建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唐建忠所作的没有向高某编造谎言的辩解。经查,认定被告人唐建忠向高某虚构其在深圳有上亿资产,准备来绍兴投资办厂以及编造各种谎言向高某借款之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予以证实,而且有证人金某、姜某乙、邵某、虞某等证人的证言以及相关的短信照片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唐建忠的该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唐建忠案发前经济状况窘迫以及其在短短的四个月时间内将380000元巨款挥霍一空,用于购买足球彩票、进行高档消费,且至今未退分文赃款的事实分析,足以认定被告人唐建忠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对被告人唐建忠所作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建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信芳代理审判员 车佳妮人民陪审员 王海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美娟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