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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与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本案须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