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民初字第477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同竹与周令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同竹,周令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776号原告周同竹,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周令安,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同竹与被告周令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令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同竹撤回对被告周令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