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娥,张敦荣,张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娥。被执行人张敦荣。被执行人张荣海。张金娥申请执行张敦荣、张荣海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金娥于2010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0822.9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敦荣、张荣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娥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敦荣、张荣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10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敦荣、张荣海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宋元刚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