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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彭宏伟与林其渊、刘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宏伟,林其渊,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彭宏伟被执行人:林其渊被执行人:刘玉兰彭宏伟与林其渊、刘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林其渊、刘玉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彭宏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其渊、刘玉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彭宏伟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