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文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文民初字第249号原告:余某。被告:周某。原告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余某诉称:2003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6月2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乙。婚后不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无故殴打原告。2005年10月2日,被告前往意大利务工。2007年开始双方互不联系,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周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6月2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乙,现在文成县实验小学就读,全托老师。2005年10月2日,被告前往意大利务工。2010年4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儿子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已生育一子,双方无实质性矛盾。原告主张被告殴打原告,双方于2007年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离婚,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爱芬人民陪审员 周海萍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志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