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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厂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厂,邹&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91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厂。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杜××,男,汉族。被申请人邹×,男,汉族。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厂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6月11日做出的深龙横劳仲案(2010)16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厂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的深龙横劳仲案(2010)169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7月2日入职申请人处,从事普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标准工资为900元,2010年5月6日被申请人开始无故旷工,当日被申请人要求外宿,于是申请人为其办理了外宿手续,2010年5月19日,申请人在《深圳特区报》登载通知,要求被中请人立即回厂上班,申请人认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依法不应支付赔偿,仲裁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交回了厂服和厂证,且凭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李放行条》离开申请人,意味着被申请人办理了离职手续,不再与申请人保持劳动关系。申请人不能就被申请人交回厂服和厂证的原因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厂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连亮(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