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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何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