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何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