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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0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