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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知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蒋文媛与杨芙荣、刘义春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213号原告:蒋文媛。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芙荣。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义春。被告:陈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媛诉被告杨芙荣、刘义春、陈小琴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媛撤回对被告杨芙荣、刘义春、陈小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60元,合计1,8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