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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950号原告王某。被告全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之间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现已分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约300平方米。被告全某甲辩称,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相关房产系家人找他人投资建造,不同意给原告分割。2005年因为交通事故,为支付赔偿借他人款形成债务,另因买车曾向银行贷款,原告对以上债务应予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全某甲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全某乙,现在陕西理工学院上大学。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3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判决不予准许。2008年5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判决不予以准许。2010年3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房产。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产,要求原告承担共同债务。被告家中现有房产中院内北侧两层住房为被告父母老房,在原、被告婚前建造,其余房屋均为2010年被告及其父母共同建造。被告名下在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席王信用社现有贷款本金44000元,截止2010年9月10日利息14250.10元。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可放弃对房产分割的要求,但表示因自己无生活来源,无能力承担债务。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本院谈话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协助查询通知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现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提及夫妻共同债务若干,唯信用社贷款可予以确认,其余债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信。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结合原、被告实际情况,本院酌情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与全某甲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个人经手债务个人偿还。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