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渭民执字第019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019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执行回并支付申请人500元,未执行45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某某对此予以确认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此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咸渭民执字第0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战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