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岱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刑诉(2010)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曙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金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河北e·v3607的农用运输车从岱山县岱西镇摇星浦沿高双线开往仇家门方向。10时40分,当车辆途经高双线22km+380m路段超越前方车辆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方向失控,碰撞正在道路边的徐某(1945年2月6日出生),造成徐某受伤,经送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岱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系因车祸致胸部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经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金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与被害方家属就民事赔偿一事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大部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徐某、张某的证言;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岱公交认字(2010)第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122报警信息、调解记录、抓获经过说明;岱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岱山县农机监理站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本院(2010)舟岱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赔偿款支付、领取凭证;被告人金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金某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齐 路代理审判员 钱美生人民陪审员 徐永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戴佩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