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施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施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755号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曹某某。原告章某某诉被告施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章某某诉称:2010年4月29日,施某某向原告借款11万元,口头约定于同年5月29日归还,由曹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1、施某某归还原告借款11万元;2、曹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被告均未作答辩。原告章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两被告于2010年4月29日出具给原告的担保借条1份。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0年4月29日,施某某向章某某借款11万元,由曹某某提供担保。嗣后,经原告催讨,施某某、曹某某均未还款。本院认为:章某某与施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章某某与曹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施某某未及时返还借款,曹某某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限,在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曹某某依法应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6个月内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施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章某某借款11万元;二、曹某某对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施某某负担,曹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王一强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