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孙某,无业。被告于某,系潼关金矿退养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其与被告于某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对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150元,退付原告另一半150元。审判员 孙桂枝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