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543号原告:孔某甲。被告:孔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某乙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甲撤回对被告孔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缓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