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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郭燕、郭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郭松,于素华,周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郭燕。申请执行人郭松。申请执行人于素华。被执行人周齐超。郭燕、郭松、于素华申请执行周齐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临民初字第2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燕、郭松、于素华于200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2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周齐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燕、郭松、于素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军昌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