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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239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赵沛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赵沛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23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香源路99号工行大厦。主要负责人:陶飚,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宇、吴洋迪,北京尚元(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沛斌,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文成县,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赵沛斌立即偿付原告透支本金人民币499982.15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7年8月24日利息为38550.67元,滞纳金为2000元;之后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履行完毕);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赵沛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牡丹白金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信用额度初始100000元,后调整为50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逾期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天(含),按照先各项费用、滞纳金、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滞纳金。透支事实2011年1月13日开始陆续透支,2011年1月13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陆续透支消费,此时形成透支本金499982.15元。还款事实自被告最后一次透支消费至今,被告总计还款3次,共计620元,最后一次于2017年6月25日偿还220元,用于冲抵利息。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及费用结欠本金499982.15元透支滞纳金2500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2月13日的利息为46891.40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99288.5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备注1.原告已主动停收滞纳金;2.本案信用卡卡号原52×××222,后变更为5240470035214190。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沛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9982.15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2月13日共计利息46891.40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99982.1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25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5元,由被告赵沛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夏晓峰人民陪审员程素莲人民陪审员郑汉峰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陈霄书记员陈伊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