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上虞市金泰劳务有限公司与何松尧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市金泰劳务有限公司,何松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金泰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立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松尧。上诉人上虞市金泰劳务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2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金山法院受理的不当得利纠纷与本案借贷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原被告相同就有理由合并审理。本案实质是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案件由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出具的二份借条为依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借款50万元。双方当事人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清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上诉人上虞市金泰劳务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请求本案由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24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玉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