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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章超凡与帅金林、杭州百事顺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超凡,帅金林,杭州百事顺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章超凡。被告:帅金林。被告:杭州百事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超凡诉被告帅金林、杭州百事顺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章超凡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超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超凡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