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牟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格庄信用社与于纪义、曲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格庄信用社,于纪义,曲平,于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格庄信用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纪义,农民。被执行人曲平,农民。被执行人于敬国,农民。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格庄信用社与于纪义、曲平、于敬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8)烟牟商初字第36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毕志强审判员 牟永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先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