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拱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樊旺亮与杭州太阳雨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旺亮,杭州太阳雨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962号原告樊旺亮。被告杭州太阳雨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受理原告樊旺亮诉被告杭州太阳雨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简易程序期间,本院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于2010年10月11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向原告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5元和交纳公告费300元的通知,并告知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拒收。本院向原告填写的送达确认地址邮寄交费通知,通知书上明确载明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七日起,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5元,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樊旺亮仍然拒收。原告至今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拒绝签收,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在送达之日,原告樊旺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属于减、缓、免的情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樊旺亮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邵永强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马建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