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舟登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杨某因“鑫鸿21”号船拖欠其劳务工资24000元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登字第7-6号申请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申请人杨某因“鑫鸿21”号船拖欠其劳务工资24000元,在本院发布的拍卖“鑫鸿21”号船公告期间,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鑫鸿21”号船拍卖款中受偿24000元,并提供了欠条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杨某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杨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家强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