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方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方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3643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方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方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德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9日,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方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260元(利息算至起诉之日止),合计人民币42260元,以后利息按月息1.5%另计;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方某某于2010年7月9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2、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方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吴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9日,被告方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40000元,并由方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向郑某某借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00元),利息1.5%计算,到2010年7月19日本金利息一次性归回。借款人:方某某2010年7月9号担保人:王曙光2010年7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方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方某某理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息,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方某某、吴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方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7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书 记 员 应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