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重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潍坊市百货公司、山东鸢都商业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负责人:魏学坤。委托代理人:葛方宁,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潍坊市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萍,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鸢都商业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树卫,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东方商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威,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劳动保护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百货公司、山东鸢都商业集团、潍坊东方商业总公司、潍坊劳动保护用品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潍经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潍经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光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