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丁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柘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丁,女,住河南省长垣县。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0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09)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丁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2日夜,被告人王某丁到被害人王某乙家中趁王某乙熟睡之机,盗走王某乙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000余元。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邵某甲、王某、张某甲、王某丙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丁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连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