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卫华、王云龙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华,王云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卫华,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云龙,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2008年8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王军峰,男,40岁,系被告人王云龙之父。指定辩护人刘莹,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0)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华、王云龙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卫华、王云龙及法定代理人王军峰、指定辩护人刘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卫华、王云龙和王浩(另案处理)、齐磊、关伟(二人均未满16周岁)共同预谋在咸阳市沣东办北营村安置小区西区礼泉建筑公司工地盗窃电缆线。由齐磊、关伟将电缆绞断后从工地围墙下的漏洞塞出,李卫华、王云龙将盗出的70米四芯电缆(价值1109元)、49米五芯电缆(价值494元)外皮烧掉,二人抬着电缆准备去销赃时被群众发现扭送派出所。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领条及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华、王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云龙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卫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小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